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819号 原告:上海友谊卷笔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工业园区发展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颖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华锋,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王晓艳,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赵锡友,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友谊卷笔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锋、王晓艳、赵锡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友谊卷笔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友谊卷笔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