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56号原告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路**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
法定代表人巫建生。
委托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黛梦俪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大望村**304一社会信用代码×××2XG。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