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1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湄江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
经营者:龙应庄。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湄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