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50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先锋通讯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经营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旺客隆超市)席先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先锋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合法处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