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45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馥榕,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永福乐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
经营者:钟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贤,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永福乐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永福乐手机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