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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孙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15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孙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孙爱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56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爱香,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

经营者:孙爱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无人经营无法送达,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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