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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俊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828刑初10号
案件名称许小俊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小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8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小俊,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人许小俊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8〕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当日立案,于2019年1月1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杨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俊及其辩护人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许小俊在未取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485箱,共计1940瓶,并在生产的假酒上使用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商标,白酒外箱,内盒、合格证、物流码、防伪标识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经鉴定,假冒的485箱白酒价值1552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通话记录、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王某1强刘某1群、许用仓王某2志王某1强尹某博蔡某柱程某梅刘某2梅秦某宝郭某香王某3庭的证言,被告人许小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小俊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许小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小俊的辩护人辩称:1.许小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2.许小俊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3.许小俊系初犯,且主动退赃。

请求对被告人许小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许小俊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赁王某3庭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小韩村小徐组四间瓦房。

被告人许小俊在未取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485箱,每箱4瓶,也即在其生产的假酒上使用与该公司相同的商标。

被告人许小俊于2017年10月份以每月100元的价格租赁程某梅位于安徽省岳西县黄尾镇黄尾村新街靠马路边的门面房,并陆续将自己生产的假冒的“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485箱运程某梅的租赁房。

被告人许小俊于2017年12月份租赁刘某2梅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陈家洼村民组一处棚户简易房,用于堆放生产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后剩余的酒瓶等材料,并由王某1将酒瓶等材料运至此处。

2017年2月6日,被告人许小俊通过发信息联系王某1,由王某1第二天帮忙将存放在黄尾的485箱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运至合肥。

2018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驾驶自己牌号为皖A×××××货车来到黄尾,在被告人许小俊等人往王某1货车装货的过程中,被岳西县华正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2发现,王某1遂驾驶车辆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车上的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丢弃在路边。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许小俊生产的“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外箱、内盒、合格证、物流码、防伪标识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为开版印刷。

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的485箱(1940瓶白酒)价值155200元。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许小俊自动向岳西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2月8日,岳西县公安局决定对许小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立案侦查。

2.肥东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肥东县公安局根据岳西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2.9”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3.六潜高速黄伟收费管理处监控录像截图证实:2018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皖A×××××和皖A×××××车辆在黄伟收费站下高速,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陈述相印证。

4.车辆轨迹证实:皖A×××××车辆2018年2月7日下午行驶轨迹,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5.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许小俊联系王某1运输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王某1证言相印证。

6.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许小俊于2018年3月19日投案自首。

7.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许小俊、许用仓身份。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许小俊现金人民币20000元;

扣押涉案假酒、酒瓶、纸箱等物品。

9.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接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10.情况说明证实:拍摄照片时间和是时间不一致系照相机设置故障造成。

二、证人证言 1.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7日傍晚,其在黄尾镇新街发现有人往车上装假的古井原浆白酒,其上前阻止,驾驶员王某1驾车逃跑及其报警的经过。

2.许用仓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7日,许小俊带其到黄尾镇,让其帮忙将古井原浆牌白酒从一户人家搬运到一辆货车上,总共有500箱左右的白酒,其和王某1、许小俊搬运了二百多箱到货车上,因被查获,剩余的二百多箱还在该户人家仓库里。

其不清楚所搬运白酒的真假。

3.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许用仓对许小俊作假酒的事不知情。

4.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6日,许小俊短信联系其第二天帮忙拉货。

2018年2月7日,其驾车到黄尾镇一户农家帮忙拉400多箱古井年份原浆酒,再上货过程中被一辆拉酒的厢式货车上下来的人拍照,其害怕逃跑,并在逃跑途中将白酒丢弃。

同时证实其曾帮许小俊将酒瓶运送到肥东县桥头集镇。

5.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7日,其和父亲王某1、酒老板许小俊等人在岳西县黄尾镇往货车装酒过程中,被一个戴眼镜的男子阻拦,其击打该男子让其父亲驾车逃离。

6.蔡某、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国庆节期间,程某将自家位于黄尾街上一楼靠马路边的门面房给许小俊,租金每月100元,共收取租金500元,许小俊拉了一车酒在此存放。

7.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8日,其将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陈家洼村民组的一处棚户简易房租赁给许小俊使用。

8.秦某的证言证实:葛华柱的房子出租给别人使用,其曾看见一个人开蓝色面包车到葛华柱的出租房拉货。

9.郭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页8日下午两点左右,其在路边发现假酒并搬运十八箱回家。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许小俊的供述:2017年9月份,其租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小韩村小徐组一户农家四间平房,将红高粱的散装桶装酒灌装到古井酒的瓶子里面,利用包装及防伪标识等生产成假的“古井献礼”白酒,约六百箱左右。

后将四百多箱拉到肥西县租赁的房屋内,因该户人家拆迁,2017年10月份,其租赁黄尾镇大桥附近一户人家的门面房,分批将400多箱假酒从官亭拉到该处存放。

后因生产假酒的肥东县桥头集镇小韩村租赁房拆迁,2017年12月份又换租到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陈家洼组一户人家,将生产假酒剩余的酒瓶等材料拉到该户人家堆放。

2018年2月7日,其让司机王某1将400多件假冒的古井原浆酒从黄尾拉到合肥,在黄尾被发现。

四、鉴定意见 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被鉴定的1868瓶属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注册商标。

2.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标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5200元。

五、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 (1)蔡某、程某的辨认笔录:蔡某、程某通过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许小俊系2017年国庆节期间租赁其家房屋存放酒的人。

(2)王某1的辨认笔录:王某1通过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许小俊、许用仓系让其运输古井酒的老板。

(3)刘某2的辨认笔录:刘某2通过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许小俊系租赁其家房屋的人。

(4)王某3通过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许小俊系租赁其房屋自称姓李的男子。

(5)王某1通过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许小俊系让其运输假酒的男子。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车辆及假酒存放现场、丢弃现场、生产场所进行勘验经过。

3.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王某1运输并丢弃的假酒146箱;

扣押程某家储存的假酒313箱及包装箱、合格证;

扣押王某2发现的假酒8箱。

4.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郭某家检查及扣押涉案假酒、纸箱、酒瓶。

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许小俊生产、储存假酒等经营场所。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许小俊指认生产假冒白酒的窝点及地理位置(一处房屋已拆除)、抛弃制造假酒工具场所。

王某1辨认出其拉假酒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小俊自动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许小俊庭审中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许小俊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小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及其包装,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李小琴 人民陪审员  蒋 昆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储观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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