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07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刘一可,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北路84号附5号。
经营者:高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