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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307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07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刘一可,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北路84号附5号。

经营者:高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华区同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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