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初8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Q51039X。
经营者:晏永明。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以下简称求学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淘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被告求学书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淘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侵犯原告第8086890号“小花仙”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中国家庭创造独一无二的娱乐体验——有趣、安全并且赢得父母们的信赖。
原告的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经历十年的发展,淘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已投拍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和《小花仙》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的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的对《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2012年《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小花仙》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的知识产权,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求学辩称:案涉商品,求学书店不知道会出现侵权问题,具体不懂。
我们求学书店上线的供货商现在已经联系了,后面会让他们提供东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淘米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9)沪徐证经字第9963号公证书、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二、《赛尔号大电影4圣魔之战》、《赛尔号大电影5雷声崛起》、《赛尔号第四、五季》、《赛尔号第七、八季》获奖证书,“赛尔号”最佳动漫形象奖获奖证书,《赛尔号之战神联盟》入围证书,《赛尔号》中的形象“阿铁达”获奖证书,风云网页游戏赛尔号获奖奖杯,证明原告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
证据三、(2019)赣洪豫证内字第483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所合理支出的费用800元。
求学书店质证意见为:对方的商品授权,我们一点也不清楚。
我们现在跟供货商联系后,供货商没有提供生产厂商。
这个商品我还是需要和供货商取得联系,让供货商确认商品到底是什么问题。
审理中,被告求学书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淘米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当庭陈述,经审理查明: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小花仙”第8086890号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书籍、期刊、宣传画、印刷品、学校用品(文具)、书写工具等。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获得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有权对任何侵权行为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维权。
2019年9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公证人员胡某、朱某1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政年、陈宗湖共同来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在一家商店名为“求学书店”(店内营业执照的名称显示为“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在该商店,陈宗湖以消费者的身份用“微信”付款方式支付了30元购买了“花仙魔法花之法典精灵王契约卡”玩具壹盒。
陈宗湖当即将“微信”付款页面截屏发给现场公证人员某,公证人员朱某3存该截屏至手机内。
现场公证人员对陈宗湖的上述购买行为和过程现场监督,并对该商店的外景(观)进行拍照。
淘米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
结合(2019)赣洪豫证内字第4833号公证书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
经比对,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小花仙》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明,求学书店,经营者晏永明,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饰品、箱包、五金建材、鞋帽、服装、小家电、钟表、针纺织品销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淘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求学书店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求学书店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求学书店向淘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淘米公司主张要求求学书店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求学书店尚有案涉侵权产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第8086890号“小花仙”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滁州市琅琊求学书店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刘先勇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潘 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