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1号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1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新明中路49-75。
经营者:张小英。
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奈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奈特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奈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