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65号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免粘壁物料清堵机”(专利号:ZL201410009869.2)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40元,被告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因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嘉和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2019年2月2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