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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3483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3483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明,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平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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