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初55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曼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98弄10号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药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255号837室。
法定代表人:尹福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耀,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药亚明,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东,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锐视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22号公教村3幢101室。
经营者:陈晓东。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药亚明、王卫东、南京市浦口区锐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800元减半收取28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900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