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7617号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路1号1幢111室。
代表人:戴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新发地昭和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发地市场2B-17号。
经营者:韩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诉被告高碑店市新发地昭和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