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2456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关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