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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长江镇凯伦超市、如皋市长江镇俊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2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长江镇凯伦超市、如皋市长江镇俊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镇凯伦超市;如皋市长江镇俊凯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48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凯伦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长江镇纬二路5幢1-4号,经营场所如皋市长江镇二案路映辰(红星)农贸市场斜对面(店面名称:凯伦超市批发部)。

经营者:施文俊,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俊凯食品经营部,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长江镇纬二路5幢1-4号。

经营者:李国丽,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长江镇凯伦超市、如皋市长江镇俊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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