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楼洪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存统路2188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蒙明鹏,总经理。
依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民终55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洪飞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再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5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浙0782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执行人楼洪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453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