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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5191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519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2009号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一楼B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8P。

经营者何德兴。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权利人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取得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专用权。

雷桂斌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2月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原告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罗马仕公司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2013年罗马仕实现移动电源中国销售量排名第一,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9843775号“罗马仕”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使用范围包括含半导体、避雷器、变压器、电池、电镀设备、电容器、电源材料等,有效期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使用范围包括含半导体、避雷器、变压器、电池、电镀设备、电容器、电源材料等,有效期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2015年10月29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9843775号“罗马仕”和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授权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018)厦鹭证内字第33314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代理人张晋盛于2018年7月1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刘某与工作人员刘文娟监督下,其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2009号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一楼B1125的名称为“涵钰商贸”的店铺处购买了“罗马仕移动电源”、“VIVO耳机”及“小米耳机”各1个,随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和所获单据进行封存,交与张晋盛保存。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

经当庭拆封公证物品,内有标有“罗马仕”、“ROMOSS”字样商标的移动电源,打开移动电源的包装盒,可以看到一张说明书、说明书上有“罗马仕”、“ROMOSS”的商标,一根数据线、一个移动电源,移动电源上有“罗马仕”、“ROMOSS”商标。

经比对,被告在其店铺里销售的涉案产品及包装上使用的“罗马仕”、“ROMOSS”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罗马仕”和“ROMOSS”注册商标高度相同。

原告主张公证购买的非正品侵权产品数据线上没有“”商标,正品上的数据线有“”商标;

正品包装盒上有防伪二维码,而侵权产品包装上没有二维码;

侵权移动电源上有两个USB接口为横向排列,正品的USB接口为纵向。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

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的移动电源上使用了与第9843775号和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且该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种类商品,被告亦未能提供其销售移动电源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及其经营者何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君(兼)书 记 员 林 君 衡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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