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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73999号
案件名称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3999号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株式会社ブリヂストン),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三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津谷正明,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被申请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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