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41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俞琪,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俞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中旬至11月19日,被告人王俞琪在未取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入无品牌浴霸等产品后印上“美的Midea”商标并使用标有上述商标的外包装等,在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家中经营的淘宝网店“midea艺园营销店”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18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俞琪家中查获标有“美的Midea”商标的浴霸2个、包装纸箱40个、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本。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王俞琪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俞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订单详情、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举报材料、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未授权声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顾某、来某、马某1心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俞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俞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俞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