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67号 原告:刘华阳,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新华街30号。
负责人:沈莉薇。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碧昊、汤源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华阳为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月28日,原告刘华阳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刘华阳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华阳负担。
原告刘华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