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007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柳顺箱包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深路460号。
经营者:廖运林,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柳顺箱包厂(经营者:廖运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