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9、61、67、69、70、71、73、74、76、77、79号 申请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尚雅路9号1栋3单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在价值22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知民初92、93、83-88、90、9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红光支行的账户(51050110240700000243)限额22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22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