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87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湖州城区平程庆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颐高数码广场。
经营者:陈光平,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城区平程庆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城区平程庆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