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迎军与稀土高新区众兴机械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2民初419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稀土高新区众兴机械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稀土高新区众兴机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民初419号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稀土高新区众兴机械门市部。

经营者:杜海光,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稀土高新区众兴机械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变更为一万元,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迎军负担,王迎军已预交2300元,2275元退还王迎军。

审 判 长 张 志 强 审 判 员 包 杏 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华  婷 书 记 员 澈乐木格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