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02知民初62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武汉谦满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单元19层8室。
法定代表人:余律。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谦满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