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85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深圳市麦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新科技园高新南十二道曙光大厦19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立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宝石二街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侯正岑,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尔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立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