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老章小超市,登记经营场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下南门路216号。
经营者:章樟松,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上诉人遂昌老章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遂昌启能副食品店上诉称:因章樟松某常年居住湖南攸关,不方便到一审法院出庭,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攸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指控遂昌老章小超市构成商标侵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作为原审被告的遂昌老章小超市的登记经营场所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浙江省丽水市辖区的遂昌县,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管辖权确定与遂昌老章小超市经营者章樟松的居住地无关,遂昌老章小超市就本案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