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初1189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带谷桥路15-2号。
经营者:章达疆,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塑胶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亿脉家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福塑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脉家居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4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业模具、设备;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事实与理由:原告嘉福塑胶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打气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40××××.3,该专利现属有效。
被告亿脉家居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于2018年1月对被告在阿里巴巴上的销售网页及销售产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购买并取得了涉案侵权产品。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且从被告在阿里巴巴销售网站上的宣传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公司销售爆款,并为该公司自产自销,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亦支付了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亿脉家居厂未作答辩。
原告嘉福塑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亿脉家居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涉案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公告图片,专利费缴费凭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806号公证书及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原告嘉福塑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打气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同年12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40××××.3。
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该专利现仍有效。
2017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1月3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静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同日下午在该处,公证员运行该处工作用的计算机中屏幕录像程序(注册版)后,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删除所有的浏览记录,现场监督方静使用该计算机(已连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过程:在360安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使用用户名“zhi羽yuan”及密码进行登录。
随后在1688网站主页面的搜索栏上选择“供应商”,在搜索栏内输入“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后,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链接,进入该供应商的首页面,点击上述供应商铺内“SMARLAir车载充气泵便携式汽车轮胎电动打气泵应急Dragon厂家”产品链接,购买上述“SMARLAir车载充气泵便携式汽车轮胎电动打气泵应急Dragon厂家”产品,支付成功后,完成购买行为,并实时打印相关页面。
网页显示,该网店“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的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加工,主营行业为生活小家电等,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厂房面积500平方米。
该店铺的产品中,“SMARLAir车载充气泵便携式汽车轮胎电动打气泵应急Dragon厂家”单价分别为48元(1-19套)、46元(20-999套)、44元(≥1000套),成交717套,有52条评价,库存显示有3300套可售,且该产品对应的销售网页上标注有“源头厂家”字样。
购买“SMARLAir车载充气泵便携式汽车轮胎电动打气泵应急Dragon厂家”1套,颜色分类显示为深绿色(仪表款彩盒装),售价48元,加上运费5元,共计53元。
2018年2月1日,该公证处收到快递货物一盒。
同日,方静来到该处查看该快递货物,当场拆开验货,内装有充气泵一个。
公证人员用该处数码设备对货物的包装、拆封情况、物品内容进行拍照,之后,对货物进行密封,并对密封情况进行拍照。
公证员人员于某登陆圆通快递官网,根据快递货物上粘贴的运单编号查询上述货物物流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
上述证据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屏幕录像内容(共二段)刻录光盘一式二张,由公证处密封后,一张存放该处,其余一张交申请人保管。
经该处密封的货物也交于申请人保管。
2018年2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806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亿脉家居厂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加工。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63040××××.3、名称为“打气泵”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庭审中,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两者构成近似。
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涉案专利泵头左侧为显示屏,而被诉侵权设计泵头左侧为仪表盘。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打气泵,与涉案专利为相同产品。
原告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泵头、泵身、底座、充气口的具体设计以及各部件位置的搭配关系和线条设计。
从主视图来看,泵身右面从上到下有四个“Z”字图形,底座分成两个部分,类似梯形,上部的梯形左边较窄,右边较宽,开口由1/4处到1/2处;
泵头侧面设有通风孔,通风孔整体呈长方形,由数个小长方形间隔排列形成;
泵身右侧有三个水滴形的开关,充气口由两个圆柱体叠加形成。
从俯视图来看,泵头呈类似锥形,左宽右窄,底座为类似长方形,比泵头略短,泵头左侧有类似水滴形的截面;
从右视图来看,充气口位于泵头中间位置,呈圆形,充气口下方有一圆形灯;
泵身中上部有一长方形开关,底座中间被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面部分中间有一长方形的开关。
而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外观相比,整体形状相同,不同点仅在于其泵头左侧为仪表盘,而原告涉案专利为显示屏,但该变化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进行观察判断,上述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且打气泵类产品的整体外形设计多种多样,产品整体形状和表面设计均存在较大变化,该类产品亦具有较大设计空间,故本院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可得出两者近似的结论。
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未出庭抗辩,依据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被告亿脉家居厂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经营的网店显示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加工,并宣传自身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结合其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SMARLAir车载充气泵便携式汽车轮胎电动打气泵应急Dragon厂家”网页上标注有“源头厂家”字样,以及网店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库存数量,可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亿脉家居厂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请要求亿脉家居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现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从网上下架,故其要求被告亿脉家居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不再判决予以支持。
被告亿脉家居厂如有库存侵权产品,应自行销毁。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的情节为外观设计近似;
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的生产经营规模;
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关于销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处尚有半成品或存有专用模具,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亿脉家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409590.3、名称为“打气泵”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平阳县亿脉家居用品厂负担3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婧 书记员史阳艳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