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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550号
案件名称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550号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49号小样青年社区G室-01。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2幢2单元。

经营者:刘静。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柔静日用百货商行赔偿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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