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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永康市友和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608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永康市友和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友和杯厂;吴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08号 原告:吴芬,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友和杯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经营人胡笑林,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吴芬与被告永康市友和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8.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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