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街友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兴华中路43号之二。
经营者:张健,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街友奶茶店(以下简称街友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样样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被告街友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样样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街友奶茶店立即停止在网页上使用侵害样样好公司第931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街友奶茶店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5000元。
事实和理由:样样好公司是台湾全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投资设立的专业从事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样样好公司获得贡茶系列商标的授权,经广泛使用,在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还进行大量市场推广,在大陆自营、特许经营加盟店约638家,在广东省××约270家,成为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
街友奶茶店在大众点评网使用与样样好公司享有权利的相同商标,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犯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样样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街友奶茶店辩称,案涉大众点评网店铺并非由其经营,且其未使用过涉案被控侵权标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样样好公司提供的1.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证明,无原件核对,且未举证该机构的资质,对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2.开业商户统计表,属其单方制作,街友奶茶店不予确认,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931xxxx号“”注册商标(溢香杯商标)注册人为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台湾地区法人),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上,有效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2013年12月13日转让给样样好公司,2015年9月14日转让给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第931xxxx号等商标许可给样样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样样好公司有权再授权第三方使用,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函警告、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本授权长期有效。
2015年,样样好公司缴纳国税12893933.48元,地税812565.62元。
样样好公司与杨媛媛签订的《管理咨询及辅导经营合同》约定,其管理咨询服务费每家3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家3万元,合同有效期两年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续约时享受优惠。
杨媛媛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商标遭起诉,一审被认定侵犯商标权。
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1438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记载:根据样样好公司的申请,由颜永锋在场,梁宝月操作申请人的手机打开大众点评APP,搜索“贡茶”,对中山不同区域内的相关店铺提供的点菜菜单、产品介绍、店铺地址,并通过商户提供的食品安全档案查看其营业执照等涉案内容进行浏览、截图、保存为原始证据包。
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化并生成对应的时间戳文件(.tsa)、电子签名文件(.p7s)。
其中固化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4:13,登陆搜索贡茶,在东凤镇显示出店名“街口友贡茶(东凤店)”,地址位于东凤镇兴华中路43号之二,菜单中招牌珍珠奶茶、金钻奶茶、白桃爱玉奶盖茶等有冒蒸汽的标识。
食品安全档案显示商家为街友奶茶店。
本院庭前责令样样好公司准备器材当庭对电子证据进行验证,其当庭无法完成验证,庭审后提交的验证方式显示文件修改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17:54至17:56。
街友奶茶店于2009年12月18日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样样好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均未能对样样好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街友奶茶店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样样好公司称其诉请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损失参考加盟费6万元标准确定。
本院认为,样样好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其未举证出具主体的资质、且固化时间与庭审后提供验证的文件时间存在较大差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及文件保存要求,街友奶茶店也否认在网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街友奶茶店使用被控标识销售、宣传产品,故本院对样样好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