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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夏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夏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夏存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被告:夏存鑫,男,1983年8月11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夏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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