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被告:夏存鑫,男,1983年8月11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夏存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