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326号 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世茂林屿岸商业******。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昌火车南站对面公交**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胜,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