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559号 原告:徐本苍,男,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本苍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本苍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本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本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徐本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