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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延丰科技有限公司、李燕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812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延丰科技有限公司、李燕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延丰科技有限公司;李燕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81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延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培钦,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芬.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延丰科技有限公司、李燕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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