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63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古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伍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古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