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28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渊亮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畈东村****店面。
经营者:单和忠,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渊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