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716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22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清鸿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R25U11。
法定代表人:蔡奇。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清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 方 审判员 曾 凤 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弘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