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872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福泰祥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红星家园**至善街**。
经营者:王光祥。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福泰祥百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城市福泰祥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