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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郧阳区鲍峡万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3民初327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郧阳区鲍峡万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鲍峡万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民初327号之一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郧阳区鲍峡万家福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桦栎岗村**。

经营者:赵敏,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系赵敏弟弟),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郧阳区鲍峡万家福超市、开封市情有独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根据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情有独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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