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11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荷花大街**。
经营者:李自付。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