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4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客都汇百货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上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73。
经营者:周满,女,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客都汇百货商场(经营者:周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客都汇百货商场(经营者:周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客都汇百货商场(经营者:周满)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客都汇百货商场(经营者:周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