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95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告:瑞金市绿客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GU4P6H。
法定代表人:刘峻。
被告:新昌县美迪森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9487571M。
法定代表人:杨盛春。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金市绿客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昌县美迪森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瑞金市绿客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昌县美迪森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