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76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城东精彩眼镜视光中心,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一中**北8门。
经营者:张瑛娜。
被告:九台区城东光明天使视力健康中心,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农行小区**门市。
经营者:张瑛娜。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城东精彩眼镜视光中心、九台区城东光明天使视力健康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