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658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金阳光家具城,住所,住所地镇江div> 经营者:虞伟斌,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宇,江苏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之奇,江苏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金阳光家具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