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韵祥手机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经营者:王美营。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韵祥手机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韵祥手机经销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