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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202号
案件名称张小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容;刘天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天赋,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斯琴,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容,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艾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8]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检察官助理韩振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天赋及其辩护人斯琴,被告人张小容及其辩护人康艾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天赋伙同张小容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场地下一层8039号摊位销售假冒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并租赁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场地下一层1号步行梯的楼梯间库房用于存放假冒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

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于2017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上述三个地点当场起获大量带有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格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天赋的辩护人认为: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涉案赃物均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

3、此次犯罪系初犯。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容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小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此次犯罪系初犯;

3、本案系犯罪未遂;

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5、家庭成员需要其抚养。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天赋伙同张小容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场地下一层8039号摊位销售假冒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并租赁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场地下一层1号步行梯的楼梯间库房用于存放假冒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

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于2017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上述三个地点当场起获大量带有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服装。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格共计人民币52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天赋供述:2017年4月中旬开始,我和妻子张小容在京干个体卖服装,当时我们在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城地下一层8057号(B1-8057)摊位经营,将假冒nike、adidas牌的服装和我们自己的小品牌一起混着卖,每件衣服加5元对外销售,5月底将摊位换到了8039号。

我们还有两个库房,一个在新世纪地下一层1号步行梯的楼梯间,另一个在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

我们没有账本,摊位和两个库房都是我承租的。

2、被告人张小容供述:2017年4月份,我和丈夫刘天赋开始销售假冒的nike、adidas牌服装,到了6月份左右我们将摊位换成了8039号,我们不记账,平时我和刘天赋两个人在摊位经营。

我们有两个库房,一个在新世纪地下一层1号步行梯的楼梯间,另一个在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摊位和库房都是刘天赋承租的,货物也是刘天赋进的。

3、证人谭某证言:我是北京新世纪市场地下**负责人,8039号摊位租给刘天赋了,时间是在2017年7月左右,就租了2、3个月。

平时他和张小容一起经营,他们还租了B1层1号步行楼梯间库房。

4、证人关某证言:我在德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是我公司的物业范围,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于2017年5月底左右租给了刘天赋。

5、北京新世纪服装市场收据、北京德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证明被告人刘天赋承租摊位及两间库房的情况。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经对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南区2号楼3单元地下一层5号库房搜查,起获并扣押带有nike商标标识上衣140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上衣20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长裤150件;

经对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城地下一层1号步行梯的楼梯间库房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上衣480件、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长裤420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上衣290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长裤390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短裤570件;

经对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新世纪商城地下一层8039号摊位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上衣5件、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长裤7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上衣7件、带有adidas商标标识的长裤15件。

另外,扣押被告人刘天赋持有的黄色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张小容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7、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北京荣达惠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请求书、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证明涉案的带有nike、adidas商标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的市场价格。

8、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鉴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10369元。

9、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本案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手机进行鉴定,恢复并提取相关数据,其中从被告人张小容的手机中提取部分送货单,送货单上记载了货号、数量、单价等内容。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已起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小容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较小,系从犯,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天赋、张小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天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小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随案移送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均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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