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民初55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女,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娇英日用品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团结巷**邱连瑞私宅。
经营者:王娇英。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娇英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