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州市南兴镇佳惠购物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兴华路**房内。
经营者:刘楚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州市南兴镇佳惠购物商场因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元。
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州市南兴镇佳惠购物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